筑府办发〔2014〕5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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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对象
1.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离校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随军家属、高层次人才家属、返乡创业农民、在筑就业创业稳定经营半年以上,持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的流动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2.重点扶持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和9个行政产业园区企业。
(二)扶持额度
1.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人均最高申请额度为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申请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人均最高申请额度为20万元;就业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小型企业、产业园区企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最高申请额度为20万元。
2.申请组合式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8万元,累计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3.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扶持对象人数达职工人数30%(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10%或职工人数为100人,扶持对象人数达职工人数15%)以上,最高申请额度为200万元,超过200万元按吸纳扶持对象人数人均5万元计算贷款额度。
(三)贷款期限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展期为1年。
(四)贴息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体及合伙微利项目及组合式就业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妇女8万元,合伙创业妇女、高校毕业生10万元)以内,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25%,其中:省级财政12.5%、市级财政5%、同级财政7.5%;贷款5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由省级财政承担;贷款8万元(合伙创业的妇女、高校毕业生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2.企业第一次申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贴息75%,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市级财政贴息25%,同级财政贴息25%;第二次申办的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同级财政贴息25%;第三次申办的财政贴息25%。
3.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和9个行政产业园区的企业申请劳动密集型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75%,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市级财政贴息25%,同级财政贴息25%。超过贷款额度部分由借款人(用款人)承担。
(五)利率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组合式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企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按基准利率执行,超过200万元的由经办银行与贷款人协商确定。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信息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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