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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贵阳!有人被狼狗扯下头皮,还有人被撞到骨折!养狗的家庭千万要注意……

2019/7/8 18:32:13发布143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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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狗,
一直以来是大家争议的话题。
然而这几天,
狗狗咬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
前几天,
贵阳13岁女孩头部遭撕咬,部分头皮被扯下,昏迷两天……
家中大狗突然发狂,贵阳13岁女孩头部被撕咬昏迷两天……6月28号下午,
在贵阳市花溪区发生了一起惨剧,
13岁的女孩欢欢
被自己家养的一条大狗突然扑倒,
疯狂撕咬,情况危急。
一只约50多斤重的家养狼狗突然挣脱铁索,扑向准备外出的13岁女孩小羽,并咬住她的头发左右撕扯,导致其半张头皮被扯下,小羽当场因失血过多而休克。
7月1日,在医院昏迷了两天的小羽,对于28日发生的事,仍然记忆犹新。
“当时我没有去惹它,很想摆脱它,但它一直跟着我。”小羽回忆道,当天下午6点半左右,她准备出门去接开车回家的爸爸和弟弟,当她刚走出家门时,发现栓在门口的狼狗挣脱了铁索,一直瞪着她,让她瞬间感到非常害怕。
小羽既不敢逃跑,也不敢在原地待着,只好捡起身边的一根棍子,缓步走到离家十多米外的一棵李子树旁,正在这时,树上的一颗李子脱落掉到地上,一旁的狼狗似乎受到了惊吓,突然发狂向小羽扑过去,将她扑倒在地上,前爪按住小羽的脖颈,当小羽准备挣脱时,狼狗又反过来咬住她的头发,疯狂地左右撕扯,在地上把她拖行了十多米远。
伤人狼狗旧照
狼狗大约撕咬了十分钟,小羽在失去意识的前一刻,感觉到狼狗在舔她身上的血。这时小羽的爸爸赶了回来,看到女儿已经倒在了血海里,半个头部血肉模糊,那只伤人的狼狗还在她旁边趴着,小羽爸爸赶紧把她抱上车,送往医院抢救。
贵阳男子被大狗撞翻致右腿骨折,狗主人却这样说……同一天(6月28日)傍晚,
家住贵阳四方河附近的王师傅散步时,
突然一只大狗跑来,
将王师傅撞了个人仰马翻,
导致右腿骨折,
狗主人却说:擦点药酒就好了。
王师傅说,因为这条大狗跑得飞快,他当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在地上躺了一阵,他才看到两名狗主人慢悠悠地走了过来。
在王师傅的极力要求下,其中一名狗主人打车将王师傅送到了贵州省骨科医院,并缴纳了基本的入院检查费用。经医生鉴定,王师傅右腿骨折,但狗主人给出的解决方案却轻描淡写:“可以出院的,擦点药酒就好了。”
鉴于这个情况,王师傅的妻子拨打了 110 报警电话,然而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狗主人却自行离开了。拨打狗主人的电话后,电话那头的人却说打错了。
母女在小区遭4条狗围攻,妈妈被咬到休克,狗主人却说……无独有偶,
近日杭州萧山也发生了恶犬伤人事件,
4条狗在小区内围攻一对母女,妈妈被咬到休克,狗主人却袖手旁观!杨女士是小区业主,事发当时她和妈妈两个人上顶楼收衣服,因为时间比较晚,所以打着手电筒上去,结果一到顶楼就遭到了4条狗围攻。当时她的妈妈一直在她身前护着她,最后把她推出了顶楼的门。
因为顶楼的门没有办法关严,担心狗把门刨开继续攻击,所以杨女士的妈妈一直用身体抵住门。后来杨女士才发现自己妈妈被狗严重咬伤,流了非常多血。
杨女士说,当时顶楼的4条狗分别是大金毛、斗牛犬、泰迪,还有一只狗因为太黑所以没有看清楚,咬人的是斗牛犬。
到了医院以后,医生对杨女士的妈妈进行了紧急处理,经过了一系列检查、打针、输液以后,她们从医院回家。但刚到小区地下停车库,她妈妈的伤口突然大出血,于是再次赶往医院,这一次到医院后,她妈妈已经因为失血过多出现了休克症状,被送进急救病房。
目前,杨女士的妈妈还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杨女士说,
她们被4只狗围攻时,
狗的主人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
却没有上前阻止。
事后杨女士质问狗主人,
对方说“管不了”。
(来源:萧山日报官方微信)
短短几天,
恶犬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
更可气的是,
狗主人们的态度!
宠物本无罪,
主人应担责!
由此可见,
文明养狗利人利己,
请做一个文明点的养犬人,
保护家人、他人和自己不受伤害!
贵州出台《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早在今年年初,
贵州省就已经通过了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21日,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消息,《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来看看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大型犬需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
规定第十条明确: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养犬必须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出门需拴狗绳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犬只外出排泄,需立即清理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饲养者需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原文如下,
家里有狗狗的小伙伴们速看!
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区域临时禁止犬只进入,划定的临时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天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
第十条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二条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犬只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依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五条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处罚的饲养人建立档案,加强教育,并依法与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
第十八条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鼓励与养犬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体志愿者参与犬只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
第二十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有权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文明养狗,
是对你自己负责,
更是对你的狗狗负责。
上面这些血淋淋的教训,
难道还不够警醒狗主人们吗?
转给你身边养狗的人士,
希望所有的养犬人都能文明养狗。
来源:多彩贵州网 综合自贵阳晚报 腾讯新闻 萧山日报 杭州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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